据青海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消息,9月2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青海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顾艳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顾艳华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顾艳华挪用公款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对其贪污、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3447万元;2008年至2021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省级储备油承储指标获得、储备库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89万元;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顾艳华利用担任青海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200万元。
西宁中院认为,被告人顾艳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顾艳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顾艳华(资料图)
顾艳华简历
顾艳华,男,汉族,1961年10月生,辽宁庄河人,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7月至1994年2月 青海省马坊面粉厂、粮油综合厂生产科技术员、副科长、科长;
1994年2月至1995年2月 青海省商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副所长;
1995年2月至1996年3月 青海省贸易厅粮食业务处副处长;
1996年3月至1997年3月 青海省第二面粉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
1997年3月至1997年11月 青海省丁香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1997年11月至1998年12月 青海省贸易厅总经济师;
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 青海省粮食储备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 青海省粮食局副局长;
2004年3月至2015年6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局长、机关党委委员、书记;
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11月至2021年11月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2021年11月退休。
综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新闻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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